二月天 > 穿越言情 > 天间道 > 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

第一章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1 / 2)

?生命与土地的契约——封君封臣制与封土制

1127年4月7日,星期四,天气晴好。佛兰德尔的威廉伯爵的城堡正在举行庄重严肃的臣服仪式。

伯爵问那前来投靠的人是否真的愿意毫无保留地变成他的人,后者答道:“我愿意。”然后,其人将合拢的双手置于伯爵手中,二人拥抱亲吻。然后,封臣对伯爵宣誓:“我以我的诚信发誓,从今以后我将忠诚于威廉伯爵,履行我作为封臣的全部义务,绝不欺骗。”说这些话的时候,其人以圣徒的遗物作为宣誓的凭证。最后,伯爵以一根小树枝为象征将一块封土授予封臣。于是,仪式结束。

这样一个仪式所反映的正是西欧中世纪最重要的制度——封君封臣制度的缔结以及封土的封授过程、一个人成为另一个人的封臣或附庸,成为另一个人的“人”;原来还有如此庄严的仪式、如此复杂的内容。

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封建社会最具特点的制度之一,它的出现及存在发展影响和造就了西欧社会许多最基本的制度与现象。

一、他人之人——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

中世纪是一个不平等的社会,一个人从属于另一个人是那个时代的重要特征,依附关系在社会中自上而下无处不在。一个伯爵是国王之“人”,一个农民乃庄园领主之“人”。而此种人与人之间的主从关系最为典型的结成方式,也是制度化的形式,则是封君封臣制度。

依附关系首先产生于保护与被保护。罗马帝国灭亡、日尔曼诸王国兴起后的西欧大地,产生和存在着不同形式的依附关系。帝国灭亡之后,能够给人民大众提供保护的公法系统、公共权力系统虽不是荡然无存,却也是难以发挥作用。早期社会动荡不安,在不断的兵连祸接之时,那些社会的弱小动物为了自身的安全与生存而不得不寻求强有力者的保护,而后者也需要这些弱小者的依附与支持。因此,许多弱小者以“委身”的方式投靠地方上的豪强势力,以寻求保护。这种委身投靠的方式在西欧中世纪早期极为普遍。8世纪早期的一本名为《都尔的宗教礼节》的书中,有文献可反映这种委身依附:

致高贵的主人某某,我,某某因明显的衣食无着,而虔敬地请求您,希望您能同意我把自己交给您或委身于您的保护之下。为此,我将按下列条件行事:按照我为您服务的程度和为您服务的好坏,您必须给我以帮助和衣食的支持。至于我,只要还活着就必将以我的自由等级来为您提供服务和尊敬。并且在我的一生中,我无权力解除来自您的控制和保护。恰恰相反,终我一生我都必须保持在您的权力的监控和保护之下。因此,征得同意,若我们中的一方想从这种约定中退出,只要他将给予另一方以许多索里达的补偿,那么协议将仍然有效。

这种委身依附多以牺牲自由为代价,故早期的依附关系多为不自由者的选择。它更多地表现为下层人民与地方领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一种农奴的依附。

封君封臣关系的兴起也是起源于一种保护与被保护。但与一般农民的委身依附不同,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当以依附不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作为标志。此时,许多自由人加人到依附者的行列,得到保护当然是其重要的理由,但为了出人头地、提高身份地位则是更为重要的原因。在墨洛温王朝的高卢及其他地区存在着许多这样的主从关系。追究其渊源则既有罗马“护院”的影子,也有日尔曼亲兵制的精髓。按日尔曼传统,首领的权力来自人民的拥护,而一个首领在战时其周围总有或多或少的亲兵①。在墨洛温及其他日尔曼诸王国这种主从关系相当普遍。它不以牺牲自由为代价,一个自由人可以自由地寻找自己的主人。有些地方,如英国甚至规定一个自由人必须有自己的主人,否则他不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杀死他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墨洛温时期诸王都有自己的卫兵称为“楚斯提斯”,他们向国王宣誓效忠,而国王则要承担他们的各种及时之需。一般大的贵族家庭有所谓的“家丁”,他们与罗马帝国晚期的护院有些类似,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不是非自由人了,而是出身于贵族或自由人。这些贵族子弟投身于国王或大贵族虽然有一定的谋食之意,但政治上的目的更为明确。当然上层阶级结成的这种主从关系虽没有明显的不自由的特征,但低人一等、从属的意味是很浓的,因此,一些门第高贵的家族反对他们的子弟与他人结成这种关系,他们往往因其子弟不听劝告与人结成依附关系而大发雷霆。

①对于日尔曼人或罗马人在封建制度形成中的作用,一直以来有不同的看法。19世纪德国历史学家魏慈认为在早期日尔曼人中间,塔西佗所谓的亲兵制度是极其例外的安排而非其常态。而且在法兰克人占领高卢后这种制度也没有被保留下来,它更多地出现于英雄史诗中,如《贝奥武夫》。后来的封臣制不是产生于亲兵制而是产生于高卢—罗马的保护关系。而同时期的历史学家洛特则否定魏慈的看法,洛特认为封臣制还是起源于亲兵制。

早期的依附关系多限于家庭,但到了8世纪加洛林时期,它已经突破了家内这一狭小的圈子而走向国家和社会。加洛林国家以这种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系国家的统治,它的出现是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又一重要标志。一份编辑于7世纪中叶、8世纪早期的文献《马尔库尔夫的宗教礼节》反映了当时寻求保护的对象已经转向国王(实际上是加洛林家族的宫相),该文献认为王室权威应该同意接受那些确实需要保护者的保护请求,以使他们免受那些恶人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这样在宫相、教会以及修道院的保护下,那些各类依附者都可以得到和平。墨洛温宫相查理·马特为赢得战争则不断扩大封臣的数量,且授予他们以“采邑”。757年巴伐利亚公爵塔希罗与其他巴伐利亚的大人物一起来到加洛林国王矮子丕平处,向国王行臣服礼,变成了国王的封臣。著名的查理曼则努力与地方大贵族结成主从关系,以寻求他们的支持。778年他从西班牙回师的路上,就宣布那些伯爵和修道院院长为自己的封臣。不仅如此,他还将这种个人之间的主从关系的缔结扩展到他的管理机构,重要官员都成了他的封臣。在虔诚者路易时期(查理曼之子),王国的各级朝廷官员、郡官员及地方豪强都变成了国上的封臣,甚至许多在法国的外国人也被冠以封臣之名。加洛林帝国解体之后,以个人之间的依附关系来维持国家统治的传统并没有改变。936年德意志国王奥托一世即位时就意识到没有什么方法比使公爵、伯爵等贵族变成他的封臣更为有利于国家的统治。因此,国家利用个人依附关系的存在来加强统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制度已经成型。在这种成型制度下,封臣阶级逐渐脱离进行那些田间劳作或执家内贱役的臣仆而成为骑马持矛执盾为主人服军役的战士。“封臣(Vassal)”一词尽管在9世纪变成了最为正式的专指封臣的词汇,但它已经失去了原来的“奴仆”、“年轻侍从”的本义,而具有了“武装”、“军事”的意义,从9世纪中期开始“米勒(Miles)”一词经常被用来称呼封臣,可以想见其军事意味之浓厚。封臣阶级从家内走向战场,为国王贵族服军役成为他们的主要义务。因此,封君封臣制形成的过程即封臣地位不断上升的过程。用历史学家冈绍夫的话来说:封臣“已经成为一个令人妒忌的身份,它是荣誉的标志”。

加洛林带国解体之时,欧洲社会普遍动荡不安。维京人、穆斯林人、马扎尔人对西欧的入侵造成重大破坏。“国王现在无法拯救他的王位和王国……他既不能保护他的主教,也不能保护他的其他依附者以抵抗那些危险。于是我们看到,所有的人都将自己的双手交给那些大人物,这样他们才能确保安宁”。于是地方势力重新强大起来,以地方豪强为核心而结成的主从关系大量出现。日尔曼人原本有的尊重地方势力的传统进一步发展,它们由加洛林时期的国家管理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变成了独立或半独立的单位。地方豪强与自己领地中的依附者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以此种关系对地方进行统治。地方堡主与那些骑士结成主从关系,标志着封君封臣关系不仅仅是国王与高级贵族之间的关系,而且已经从直接的对皇帝的忠诚扩展应用到其他人身上。一个人可能是某诸侯的封臣,并且后者又是另一个统治者的封臣,这样一直延伸至地方领主与其部属。至于农民与领主结成的依附关系,虽然与封君封臣关系有很大的不同,但作为领主之人,农奴同样具有封臣的某些特点,他甚至也行所谓的“手”的臣服札。它从一个侧面证明封君封臣关系作为一种关系和制度在当时的社会中是不断为人们所仿效的。

当然,不是所有的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都以保护与被保护为前提,一些其他的理由也能形成封君封臣关系。如为了外交的目的,法国国王与丹麦人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使后者成为他的封臣。一个伯爵与另一个伯爵地位相同,结成封君封臣关系是为了领地管理上的共同需要,即利益的需要。而一个主教成为某公爵的封臣则只因为他捐献了大量土地给教会。为了亲戚关系而结成的封君封臣关系则更多地带有照顾与抚恤的意思。一个骑士与一个伯爵结成封君到臣关系则可能是为了报恩。这些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普遍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封君封臣关系的相对复杂。

封君封臣关系的形成及其重要性自然不用我们多言,但是显然不能将中世纪的一切社会关系都简单归纳为一种封君封臣关系。英国历史学家苏珊·雷洛兹在其新著《封土与封臣》中认为,封君封臣关系不可能是社会关系中最强大的联系纽带,其影响可能远比今天人们设想得要小得多。中世纪至少在加洛林时期并不是一个只依靠个人关系来维系的社会,那里还存在大量的更为重要的非个人的关系。并且在所谓的封君封臣关系概念中至少包含半打不同类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统治者与臣属、保护者与被保护者、地主和佃户、雇主与雇工、将军与士兵、甚至一个地方恶霸与受欺侮者等都可能被包含在封君封臣关系之中。因此,虽然学者们对封君到臣关系的强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的探讨,是对国家社会的管理运行角度的侧重,但也不能忽略社会关系的丰富复杂的内涵。不仅如此,对所谓封君封臣关系的过于强调,使许多历史问题的发展变迁往往被归之于社会的精神气质之类较为抽象的层面,而对其他因素注意太少。事实上,往往是各种政治矛盾和具体事件影响到个人之间关系的形成,而不是光有关系后有事件。例如,统治者们在雄心抱负以及经历的事情的不同就产生了不同的军事服役制度。一个有雄才大略的统治者对人力和钱物的需求会很多,于是就可能发展出一种新的管理制度和法律,中世纪的封上封臣制就是其中之一。所以苏珊认为西欧中世纪所表现出来的社会态度及精神气质的发展变化根源于复杂多变的政治发展状况,而不是造成政治发展变化。

二、仪式——合掌、亲吻、宣誓

封君封臣关系的结成有一套独特的仪式,即合掌礼、亲吻礼、宣誓礼。前二者被统称为臣服礼,但最初两种仪式是单独进行的,并未结合在一起。行臣服礼时封臣要脱帽、下跪、解下所佩带的武器、把双手放到封君合拢的手掌中,说“阁下,我是您的人了”,这就是合掌礼。较早提到合掌礼的是8世纪下半期的文献,这些文献中提到行臣服礼时都说“用手来行臣服礼而变成封臣”、“用自己的手行臣服礼”。将双手交给他人,置于他人掌中意味着自己的一切听任他人的处置。这是合掌礼的含义所在、亲吻礼的出现则标志着封臣地位的提高。大多数封臣虽然出身于世家大族,但与封君的关系仍然是不平等的主从关系。这种从属的带有屈辱意味的关系遭到很多的反对,于是以示平等性的、略带补偿意味的亲吻礼就出现在封君封臣关系缔结的仪式中。但它只是一种象征,封君封臣关系的半奴役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改变。与其说亲吻礼是为了求得一种平等地位,不如说是为了表示二人关系的亲密,毕竟结成封君封臣关系之后,双方就关系非同一般了。臣服礼与宣誓礼的结合也较晚、最早的记载是755年,但实际上可能更晚,当然宣誓效忠的行为是很早就有的,在墨洛温高卢就有向王权宣誓效忠的个人行为。使宣誓效忠仪式化且使其作用日渐重要,主要得益于教会。宣誓效忠是对教会宣誓的一种模仿,典型的例证是封臣宣誓时多以《圣经》及圣徒的遗物为凭证。802年一位封臣这样对查理曼宣誓:“我起誓:我忠诚于主人查理——最虔诚的皇帝、国王丕平和贝尔妲之子,作为封臣我绝不对主人做错事”,云云。847年某封臣问秃头查理宣誓效忠:“我将是您忠诚的助手,只要我的知识和力量允许,在上帝的帮助下,我将以我的职责和我本人来给予您以劝告和帮助,决不欺骗和反叛,以使您能够维持和实行上帝所赋予您的权威……”双手置于封君手中意味着自由交付他人,而宣誓效忠则在于强调其作为封臣有相当的自由,必须以宣誓来约束。这是封君封臣关系的微妙之处。西方学者强调封君封臣关系的自由契约的性质,却又极力赞美那种从属的奇迹,赞美一个人从心灵到肉体都忠诚于他的主人,真是矛盾得奇怪。

仪式是习俗社会中的法律,是公开宣布一种关系的缔结。一旦举行了这种从合掌到宣誓的礼仪,就表明双方的关系已经公开,为社会所承认和关注。1020年巴塞罗那伯国地方的文献中出现了臣服礼这样的词语,在东朗格多克地区是1033年,在西尔达连伯国是1035年,在安茹地区是1037年。11世纪下半叶在法国实行臣服仪式变得普通起来。德国则最早是在1077年,相对较晚些,但显然结成封君封臣关系已经成为西欧社会的重要现象。但是如果认为仪式产生了封君封臣关系则是一个错误。从我们所接触的资料来看,许多的宣誓效忠都是针对国王的,显然国王的权势和力量是造成这些效忠宣誓的基础。因为他是国王所以才向他宣誓效忠,如789年加洛林王国内所有年满12岁的男性都应该向国王即后来的查理曼皇帝宣誓效忠,873年秃头查理要求移居其王国境内人向他宣誓效忠。这些都说明仪式只是对力量和地位的一种承认。

三、封土制

封土(fief)是封君封臣制的关键,是它的经济基础。“没有封土,就没有封君封臣制”,“为了封土才来臣服”,是封土在这一制度中重要性的明确表述。其实,出现的影响封建制度的那些因素可能早已各自单独存在,但没有相互发生联系。一个武士宣誓为领主战斗,并不必然以持有采邑或封土为前提,而大多数的采邑或封土持有者也并不必然宣誓为封臣。加洛林时期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合形成了所谓“古典的封建主义”。虽然这种结合在各地有早晚的差异,如在法国的玛高奈地区是到11世纪才出现这种结合的,但一个人由具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封臣变成一个封土的持有者确实是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①。

①苏珊·雷洛兹在其著作《封土与封臣》中对这一经典的“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的结舍”的理论提出质疑,她认为,并没有一个从最初的个人依附关系的封臣制走向因获得封土而“领地化”的所谓古典封建主义的形成过程。国王与地方贵族,贵族与其侍从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以土地换军役的关系。贵族或侍从服军役是因为他们是国王或地方伯爵的臣民,他们获得土地也不是因为他们是封臣。苏珊的结论是革命性的,如果学术界接受她的看法,则许多已有的研究成果与结论都将更改。见苏珊·雷洛兹《封土与封臣》(牛津1996年)。

封臣为封君服役,不是无偿的。除了封君的保护承诺,经济上的赏赐或报酬也存在。早期封君一般赐给封臣武器、衣物、马匹、食物等,最典型的是将封臣召集在自己家中供给食宿,这些封臣即所谓的家内封臣。随着战争的频繁,供养封臣数量增多,困难也增大,当时道路交通落后,集中供给食宿确有诸多不便。于是赐给封臣一块土地,让他们靠土地养活自己且为封君服役就成为一种流行的方式。墨洛温时期这种封赐的土地被称为“采邑(benficium)”,其本意原是一种“恩赏”、“恩典”,它的特征是以服役为前提。当时国王、封建主及教会都有赐给自己封臣采邑的行为,虽然封赐的数量不多。采邑的赐予以查理·马特最为典型,为与阿拉伯人作战,查理不得不接纳和分封封臣,并且将大量教会土地作为采邑赐给封臣以换取他们的军事服役。这就是著名的“教产世俗化”,它的重要后果是使封臣的存在有了强大的经济后盾。军事技术的发展也是分赐采邑给封臣的一个重要原因。早期战争多是步兵,7世纪亚伐人将马蹬传入法兰克,使骑兵得到发展并逐渐取代了步兵的重要地位。而骑兵的装备费用(马匹、盔甲等)远远高于步兵。716年阿勒曼尼一个小封建主以自己的地产和一个奴隶才换得一马一剑,费用之高可见一斑。集中供给如此昂贵的封臣战斗所需,显然非一般封君所能支持,也存在运输上的诸多困难。故采邑的赐予有其明显的优越性。墨洛温王朝的采邑是一种非继承性土地,从法律角度来看,它是不安全的保有物,但在发展中逐渐成为世袭的土地。总的来看,墨洛温王朝的采邑分封作为制度还没有大规模实行,但一些基本的特征在逐步地发展。到加洛林王朝,封君封臣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封土(feudum)一词逐渐取代了采邑。因此,封土与封君封臣关系结合而形成的封建主义的两个重要时期,一是查理·马特的8世纪早期,一是查理曼帝国解体后的9、10世纪。在查理·马特时期,封建制度是习俗与当时条件的自然发展,是教产世俗化的结果,而在解体后的秃头查理时期,基本上是一个几乎无政府的状态,武装力量是当时惟一有效的法律。

“封土”最初出现于881年的勃艮第的法令中,其内涵是动产。指的是马匹、衣物、食品、武器之类。10世纪初年引申为“不动产”的土地。从11世纪末开始以标准的拉丁文“封土(feodum或feudum)”形式出现,专指为服役而获得的土地。最初的服役似乎指一些专门的活计,如铸币、粉刷教堂、制造金银器皿等,非一般人所能干得了。后来渐渐限定于军事服役,所以在严格法律意义上,封土是指以取军役为条件而获得的土地。封土的赐予也有一个仪式,一般紧随着臣服礼和宣誓礼而进行,并渐渐与它们结合起来,成为封君封臣关系缔结仪式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一般封君将小树枝、手杖、旗标、权杖、鞭子、指环、小刀、手套或一块草皮、一块土壤等象征物交给封臣,意味着将封土及上面的权利交给封臣。封臣半跪着接下,之后封君封臣拥抱亲吻,仪式结束。一旦决裂,则折断草根或掷还手套以示不再效忠。

封土的情形比较复杂。首先是大小差异。小的封土就相当于一般农民的份地,而大的封土则俨然以国家的形态存在,如公国、伯国之类。其次是封土的种类不一。一类以土地为基础,它是封土最基本也是最典型的形式。尽管有不小的地区差别,但获取一块土地然后在上行使其权利是其根本特征。在德国,公爵、伯爵等人获取封土,但只行使某些禁用权,他们实际上是国王的代理人,这种封土被称为“功能封土”。一类不以土地为基础,称封土只是沿用习惯,如“锁子甲封土”,指赐予封土就是为了战争装备;“钱袋封土”或“年金封土”、“租金封土”之类的封土,指赐予封臣的是仅收取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货币封土”则由封君定期向封臣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维持其生活。此外,一个官职可以是封土,某地的税收权可以是封土,教堂修道院可以是封土,城市可以是封土。当然最普遍、最常见的还是一块地产。在西欧各国,领主赐予其主要的管理官员以封土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封君封臣关系的层递性可以通过封土的层层受封来表现。在英国有这样的一个表述能较为直观地反映封土的这种复杂化的特征:

Z直接从Y持有,Y直接从X持有,X直接从W持有,W直接从V持有,V……B直接从A持有,最后A直接从国王处持有。A被称为国王的直接佃户或总封臣。

这种从A至Z的分封过程即次分封。任何一个中间领主都有权转封土地给他人,于是使封土上的权利和义务层层叠叠。极其复杂。如某甲把一块土地以带10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封给某乙,乙再以带5名骑士服军役为条件把该土地转封给某丙,丙又以纳若干货币为条件把同样这块土地转封给某丁。于是甲乙丙丁四人都和这块土地发生关系,都对这块土地享有一定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从罗马法意义上来讲,封君对封土有所有权,封臣则只有zhan有权和使用权。具体说来,封君对封土有扣押权、收回权、先期zhan有权、监护权、转封权,封臣则有zhan有权、使用权、相当的处分权。但层层受封的结果,使与封土发生关系的人太多,他们多是中间领主,既是封君又是封臣。因此,中世纪封土上权利的实际发展与法律理论相距甚远。早在12、13世纪,西欧的一些法学家就在努力使法律与实际的情形相适应,他们发展出“最高所有权”、“从属所有权”、“使用所有权”等所有权分割的概念,就是为了适应封臣扩大自己在封土上的权利的趋势。总之,在封土的权利上,封君封臣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封土作为一种可继承性土地的发展。

起先,加洛林诸王封受土地多以封臣的一生为限,死后要收回。但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采取顺延的办法,让土地仍然留在封臣家族之内,即继承的习惯已经事实上很普遍了。最后加洛林王朝不得不接受这样的事实,让封土得到继承。877年颁布的《凯尔西敕令》就表明承认封土的世袭。当时秃头查理将要出征意大利,为获得支持,他颁布了此敕令。该敕令规定;“假如一个伯爵战死,他的儿子应会同他最亲密的朋友和最亲近的邻居等其他忠实可靠的人,以及伯爵领地的仆人们和主教的仆人们一起看管伯爵领地”,但实际上,封土的继承在11、12世纪的西欧才逐渐固定下来。法国较早些,约在10、11世纪,德国在11世纪,英国在诺曼征服之后,意大利在11世纪。关于封土的继承当时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双方之间的斗争相当激烈,在德国甚至引起战争。

封土的继承只是关于封土权利的一个方面,随着封臣对封土处分权的增大,在诸如转让、买卖等方面的权利得到相应的发展。从11世纪开始,出售封土的事情已经不断产生。只是封土的买卖方式很特别,封君是买卖土地时必须参与的重要一方,一般是先由封臣将土地交给封君,然后再由第三方自封君处领有。从形式上看,它们仍然像封土的封受,但实际上是土地的买卖,此时,第三方不再以服军役为条件,而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并且大约在12世纪,连这种以封君作为中介人的转移土地的方式也不用了,而只须简单地取得封君同意。封君的同意须以一定金钱为代价,即应向他交一笔钱。要说明的是,此时的诸多土地的转移多是从世俗贵族流向教会人士之手。1189年,当第三次十字军东征时,法国贵族安德烈以60里弗尔①为代价将封土抵押给莫勒森修道院,罗伯特的封土抵押了10里弗尔,而热拉德则把自己的土地卖给了儒勒修道院,得到10里弗尔及一头牛。当然也有许多商人及其他身份相对低下的人进入购买土地的行列,如1265年一个克吕尼商人以出借800里弗尔为代价,从勃艮第公爵处取得一块封土,包括城堡以及其上面的司法权统治权等。我们甚至能看到农民以现金获得贵族的地产,以及地产上的征收任意税和施加审判的权利。英国1290年的《买地法》更从法律上承认了封土买卖的合法性,该法律规定,封臣可以自由转移封土的一部或全部,只要采取代替的方式使原封臣退出封建阶梯,而由新受地者与封君直接发生关系,相应的义务一仍其旧。总之,封土的转移越来越频繁。而买卖的不断发展则标志着封土的衰落。

①法国中世纪货币单位。1里弗尔等于20苏,1苏等于12第纳尔。

最新小说: 另一个世界也完美 无敌的世界相当没意思 小魔王出山,吃点法宝怎么了! 洪荒:悟性逆天,武祖三丰游洪荒 综武:我最强天赋,世上唯一仙! 武侠,开局杨过,我百倍悟性! 九印玄天录 综武:开局最强天赋! 我独行大道 逆路飞升:无脉体的创道之路

网站随时会被屏蔽无法访问,请下载APP继续阅读。APP内容更加精彩,期待你的到来。点击确认开始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