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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农村社会 下(1 / 2)

?第六章庄园、农奴和农村公社——农村社会(下)

庄园法庭庄园法庭是领主行使其司法权的最重要和最经常的手段。封建司法权利有许多种,等级制决定了司法权利的不同等级和种类,如英国有国王的司法审判、郡司法的审判、百户区司法审判等。庄园法庭是其中最基层的司法权利机构,它负责审理发生在庄园的一应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至于较为重大的一些刑事案件,则在更高级的领主法庭,或国家行政管理中心的百户区、郡甚至国王的法庭审理。

中世纪庄园法庭,无论从形式到审理案件的方法都与今天的法庭有相当大的差异。首先法庭不是常设的机构,没有固定的人员构成,也没有法定的办事地点。法庭的主持者一般是领主或者他的代理人,他们是事实上的法官,但他们只是临时充当这一角色。参与法庭审理的其他人员在英国叫陪审员,他们组成陪审团。他们都是庄园的农奴或其他身份的农民,有自己的土地和家庭,充当陪审员只是他们的一种义务。这就决定了庄园法庭不能经常开庭,更不能有一件案子就立即审理一件,而只能是定期召开,殊少随时诉讼随时审判的事情。一般开庭的时间间隔因时因地而异,有些较为频繁,每3周4周开庭一次;有些则间隔较长往往一年半载不能开庭一次,有的甚至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才开庭一次,使法庭形同虚设。往往是什么时候领主或其总管管家想起应该开庭审理一次本地案件了,法庭才在他们的主持下召集陪审员,将一年甚至更长时间中积攒下来的案件来个一次性的审理。

开庭了,农民无论什么身份都须出席,有无故不到者,将给予罚款。但出席法庭的这些农民,对于法庭的审理只有旁听的权利而不能发表意见和看法,只有经过特别推选的、由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才能对案件做出审理和判决。他们在法*陈述案件的经过,展示相关的证据,做出裁决。他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法庭的审理过程及判决决议一般都被记录在案,这就是庄园法庭的档卷。从这些档卷中可以看出,在国法庭是地方事务的管理者,是地方法规的制定者,是地方案件的审判者。它审理涉及的案件从人与人的关系来看,则不仅有农奴与农奴之间的纠纷,更有领主与农奴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从范围来看则真可谓事无巨细都在它的视野之内,一些法庭不仅能够处理邻里吵架、小偷小摸、乱倒垃圾、财物丢失、债务纠纷、土地的转让继承等极其具体琐碎的事情,而且也能处理审判诸如杀人放火、盗窃之类的重大案件。如英国的贝克修道院庄园在1246—1249年的法庭受理案件共122件,其中,涉及领主的利益和司法权利的有92件,占总数的75.5%,涉及佃户之间的暴力和侵权事件的诉讼有30件,占总数的24.5%。在1259-1261年的阿尔里瓦庄园受理案件共169件,关于领主权益的数字分别为104和61.5%,关于佃户之间的纠纷的数字分别为65和38.5%。从中不难看出庄园法庭为领主服务的实质。但要说明的是法庭档卷记录佃户诉讼案件的文字要比关于领主利益的记录文字长得多。当案件涉及的是农民之间的纠纷时,管家往往能够表现出相当的公平性,法庭也确实体现了它的管理者的角色。它制定出地方法规,约束和干预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如在1450年英国的怀特斯通法庭根据地方十户联保的意见将当地开妓院和当娼妓的3个妇女驱逐出庄园,且罚款20先令。至于涉及领主与农民的冲突与纠葛,则法庭更多地表现出维护领主的利益的倾向。因此领主或总管往往要控制陪审团,以求裁决有利于自己,表现为指定陪审员的人选、在裁决以前给予陪审员以暗示或警告。一般说来,陪审团的判决都是根据领主或管家的意见而做出的,但在各地区也时有与领主或其代理人对抗之事发生。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地产的一个庄园法庭就某一案件做出审判时,主持的管事告诉陪审团应该怎样裁决,并强调他的观点来自皇家的审判,但陪审团拒绝按管事的要求作判决,管事一怒之下对整个陪审团进行罚款,并希望大家回去好好想想,明天再做决定。第二天,陪审团来了却仍然拒绝合作。

庄园法庭的诉讼有极其死板的程序和标准的语言。若有冤情,原告须先上告,并准备有真实的证据和担保人,法庭接受上告后,被控告的一方未必就能立即到庭受审,他可以一拖再拖甚至三拖,这样下来往往数月甚至数年过去了。若原告紧紧咬住不放,被告拖不过去,只好到庭。开庭之日,原告先申诉理由,接着被告自我辩护,双方相互辩驳,唇枪舌剑各不相让。此时,语言的准确和事实同样重要。这就要求原告和被告要以法庭所欣赏和认可的语言来说明案情的经过,同时他们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及历史知识,否则会败诉。这些要求实际上是相当专业化的,不是所有农民(城市市民也一样)都能够胜任。听取了双方的证词之后,法庭就案件向陪审团进行调查取证,陪审团当庭宣誓,说明事情的真实情况,提供裁决的意见和建议。最后,由法庭或陪审团做出裁决。审判结束。仅审判决议的执行往往被大打折扣。如英国图廷·贝克庄园上一个名叫理查德·布雷德维特的农民于1394年被控告违反庄园习惯法,法庭命令他下次开庭出示法庭档卷副本,以证明他的土地持有权。但他一拖就是18个月,法庭再次敦促他下次出示,但他下一次仍未出示。英国沙克波鲁格的一位仆人因为卷入不同的打架斗殴和小偷小摸事件而被庄园法庭勒令离开,但其雇主——一个庄园的头面人物仍然让其留在庄园。可见要执行法庭的判决决议何其困难。

晚期中世纪庄园法庭一如其他封建制度和机构,也在逐渐削弱其力量。我们看到法庭的召开越来越少了,在英国基伯沃斯1458-1500年的42年间仅召开庄园法庭14次,平均每3年才一次。不仅如此,各地区的农民也越来越不愿意到庄园法庭来诉讼,他们或者到百户区法庭或者到郡法庭甚至到王室法庭去诉讼,使庄园法庭的作用日渐削弱。在英国汉伯雷和怀特斯通,1420-1430年,领主想通过处理诸如债务、非法侵入、毁约等诉讼来得到罚金,已经非常困难了,那里的农民已不再把此类权利交给领主。而且陪审团的力量逐渐强大,他们往往自己做出一些重要的判决,经常不出席法庭的审判,如15世纪英国伍斯特主教区的番尔西切尔的一次庄园法庭会议,应出席的12个陪审员中有5个缺席。总之到晚期中世纪,作为行使领主司法权的庄园法庭,正逐渐丧失其管理庄园、控制人民的行政司法职能。

四、农民

农奴与农民

农奴与农奴化农奴一词来自拉丁文“servus”,是奴隶的意思。中世纪西欧在人的身份问题上,奉行这样的罗马法原则:“人或为奴隶,或为自由人,二者必居其一。”不自由的农民在各地的称呼不一,法国叫赛尔夫、英国叫维兰,人们将其统称为农奴。名称虽然不同,但所强调的特征没有多少区别,最重要的是农奴的人身是不自由的,如布洛克所说:“农奴就是世代相传他人身属于主人的人”。由农奴人身不自由派生出各种对农奴的限制和各种要求农奴承担的负担,这些限制和负担渐渐演变为农奴身份的标志,即承担这些义务、身受这些限制的人,就是农奴。虽然主人对农奴的任意处罚、监禁、拷打、买卖、转让等体现人身控制的行为是最直接、最可靠的关于农奴的标志,但随着农奴身份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些行为已经很少见了,于是从身体控制演化而来的农奴承担的各种负担就成了真正的标志。它们有人头税、结婚税。继承税、任意税等。

人头税。农奴人身属于主人,故不能自由离开。但农奴的迁移和外出是经常性的,越到后来越频繁,表现出巨大的流动性。英国埃塞克斯郡的农民仅只有少数能在其乡村共同体中度过一生,大多数人在十几岁到二十几岁时非常喜欢迁移,说明农牧是很难被禁锢于一地的。他们或者永远外出闯荡前程,或者临时离开领主的庄园去外地打短工。或者外出学艺,为取得领主的允许他们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人头税。因此,它有时又被称为迁徙税。该税数额一般不大,有相当的象征意味。

结婚税。与奴隶不同,农奴的婚姻是合法的,为社会和领主所认可的。虽然为保持自己对农奴的控制,领主一般只允许农奴在本庄园或本地产范围内选择配偶,但由于村庄小,人口少,容易形成近亲结婚。而近亲结婚是教会和习俗所不允许的,于是只好把婚姻范围扩大到庄园或村庄之外,这样的婚姻当然会给领主带来损失,为此农奴须向领主交纳一笔费用,是为结婚税。结婚税数目也不大,英国的习惯是几个先令。所纳费用虽然不多,却由于结婚税标志着农奴婚姻受控制而使农奴感到屈辱。

继承税。农奴人身都属于主人,放农奴的财产从理论上来讲也是属于主人的。但由于农奴家庭的存在是为领主所认可的,所以农奴的子女有继承其财产的必要性和权利。一是维持农奴家庭的生存,一是保障领主庄园所需的劳动力。为继承遗产农奴须向领主交纳继承税。法国和德国一般是领主向继承人取走一头最好的牲口或物件,所以又称最好的物件税或最好的牲口税,在有些地方又被称为继承金。无论这些名称的来源如何,它们所反映的是农奴没有财产权而必须在继承时以一定的费用取得领主对继承的同意。继承税是农奴身份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征收额也相当重。在一些地方,农奴交纳的继承税包括一头最好的有角兽(即牛)、全部的马匹、车辆、锅、全部的羊毛衣服、所有的咸肉、全部的猪(只能留下1头)、全部的蜂群等。农奴的全部财产被剥夺殆尽。

任意税反映的是由于农奴人身不自由所引起的生产与生活没有保障的状况。由于人身及财产都属于领主,所以领主可以任意剥削农奴。它征收的数目不定,征收的时间不定,征收的方式不定,一切接领主的意愿和需要而定。当然,领主征税也并不是完全为所欲为,他也得给个说法,至少在地方习惯上能够为人们所接受。哪怕是个坏的习惯。它也必须是人们接受的习惯。12世纪左右,任意税在人民的反抗和斗争下渐渐固定了下来,在许多地方它成为一年征收一次的习惯税费了。1252年巴黎圣母院的大教堂教士会议与其治下的奥莱村的农奴发生矛盾。农民声称不再交纳任意税,教会则强调按照传统必须交纳。于是,招待一些有知识者就此进行询问。一名西蒙者,年70有余,是本地年长者之一,曾为某地的管事,老且病,他的答复是按照习惯教堂能够将任意税加诸农民头上,因为从很久以来就一直这样做。另一证人约翰是前教会牧师,他说他曾看到过教堂的古代档卷,上面写着教堂有权向农民征收任意税。

尽管有这些标志,但要确认什么是农奴仍然有相当的困难。在英国,如勃拉克顿所说“一个人今晚不知明天要干什么”,那么他必定是农奴;或者一个人曾经做过庄园的庄头,那他也必定是农奴。我国学者马克垚教授对农奴所作的精辟的描述是关于农奴概念的最完善和周备的定义之一,兹录如下:“他(指农奴)是西欧封建社会的独立小生产者,有独立经济,财产权已得到事实上直到法律上的承认。他有自己的家庭,因之婚姻也是合法的。但他对耕作的土地没有所有权,为了能使用这一小块土地,要向封建主负担沉重的劳役,一般为每周3天。农奴是一个不自由人,人身属于主人,但他已不是主人之物,而是主人之人。从理论上说,他的肢体归主人支配(但生命受到保护),所以主人可以将他出售,转让。由于人身不自由,他要负担一些与此有关的义务,最重要的是结婚税、继承税、人头税等等,在法律上,他和主人没有平等地位,无权控告主人。国家法庭亦不受理农奴案件,他们的案件由其主人审判。他不得参军,没有武装的权利,只可以作为随从为作战的主人服役,他也不得任教职,在担任圣职前须先举行仪式,将他释放”。该定义中对农奴劳役的强调正反映农奴身份地位的本质,劳役才是农奴最重要的标志。此点我们在关于农奴的负担中再详细讨论。

但是在西欧中世纪有农奴存在的地方,同样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和其他身份的农民,不能以农奴这一“典型”来概括当时农民的状况。

自由农民与其他身份的农民自由农民有两个特点。他的身份应该是自由的;他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与农奴领有土地的奴役条件相比,第二个特点更为突出。整个西欧历史上存在过大量的自由农民,即使在农奴制的盛期自由农民也zhan有相当大的比例。科斯敏斯基曾统计过13世纪英国亨廷顿等6郡33个百户区的耕地面积,发现自由份地占26%,同时他还统计亨廷顿等郡10个百户区的农民总户数为9934户,其中维兰家庭5814户,占58%,自由农民4120户,占42%。可见无论是从自由份地还是自由农民家庭所占的比例来看,自由农民的数量都是相当大的。西欧大陆自由农民数量甚至更大,在德国的北部、东部以及意大利的中部和北部都存在大量的自由农民。并且在各国自由农民都有不同程度地增加而非减少,英国自由农民不断增加的趋势成为农民发展史上的主要趋势之一,以莱斯特郡为例1086年自由人占所调查人口的24%,到1279—1280年则自由佃户所占比例为37%,有明显地增加。自由农民增加这一特征有其普遍性,它与西欧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人口增加、垦殖活动的开展、自营地经济的相对繁荣,都是自由农民数量增加的重要前提。为招徕农民,领主常以自由领有条件让农民开垦土地,于是我们看到在许多地方自由农民的增加与土地开垦的速度、规模相一致。此外,像工业化、商业化的发展,同样刺激自由佃户的增加。当然,自由农民增加的情形不会整齐划一,它也有相当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自由农民增加了,一些地方则在减少。如希尔顿所言:“自由佃户数量的实际增长是与占主导地位的变习惯佃户为农奴这一趋势相平衡的一种趋势。”

此外,还有半自由人半农奴身份的农民的存在,如在英国就存在为数不少的处于自由佃户和维兰之间的半自由人,重要的有王室庄园上的维兰索克曼佃户。他们是奴役性义务与自由权利非同寻常的结合,他们一身兼有维兰和自由人二者的特征,负担有一定的义务,却享有自由人的一些权利,如土地的继承权利。像肯特郡的“格维尔”佣户是自由人,却负担有一定的劳役和义务。这些半自由农民的存在,使西欧农民呈现出极其复杂的特征,也使我们认识到,不能将目光仅仅停留在农奴身上。

农奴的义务作为不自由人,农奴承担了与其身份相伴随的诸多义务,上文所说的结婚税、继承税、任惠税、人头税等,以及相应的劳役、各种货币或实物的贡纳都属于此列。

劳役。农奴是许多庄园的劳动支柱,他们领有土地的条件就是为领主自营地的生产与生活提供必须的劳动。一般劳役分“周工”和“献工”。前者指农奴每周为领主服劳役,一般为3天,后者指农奴在特殊的时候,如农忙时,为领主提供的特别的劳役。

周工中最重要的是犁田。农奴必须以自己的犁队或者公社的犁队为领主犁田,当时实行的是三田制,一田休耕,二田播种。休耕之田一年之中一般须犁耕2至3次,有时更多,虽然犁耕深度不及播种之田,但每年的4月、6月、8月农奴须至少将这些休耕地犁耕一遍。播种之田的犁耕则视所播种的谷物种类而定,种冬小麦的田犁耕一般在10月,春小麦田的犁耕一般在3月和4月,这时田地的犁耕较深。农奴须给领主犁田多少呢?犁田的数量各地没有一定之规,有时领主规定农奴应犁田的亩数或者一年中必须犁田的天数,有时则把一定的工作量交给农奴们,由他们的团体自己安排解决。在英国的契切斯特主教地产上的一个维格特持有者须每隔一周就与其伙伴来为领主犁田,“除非是宗教节日或雨天阻止。要是下雨,他不能犁田,那么他必须去做别的工作。但是要是下雨时他已经犁田2或3法如(furrow),那么他在解轭之后可以不干别的活,当然一旦天气晴朗能够犁田,则他又得继续犁田”。在舍尔西,维格特持有者在米迦勒节(9月29日)和报喜节(Ladyday,3月25日)期间应该每隔一周犁田1.5英亩,在大麦播下之前应该以自己的犁队来为领主犁田耙田。有些地方对于土地犁耕的深度也有要求,尤其是播种之地要深耕,一般要求达到2-3指深。

紧随犁田的是播种。播种的种子或者是自领主的谷仓中取来或者是农奴自备。播种时以篮子和筐子将种子盛着,挂于脖子上或系于腰间,或者以衣襟兜着,在田间边走边撒。播种者以极赋节奏的动作均匀播撒种子,叫做“抬左脚,右手撒;抬右脚,左手放”。可见,播种也是技术活。播种之后是耙田,以方形或三角形的木耙将土壤翻动划碎,掩埋种子。这一工作的好坏决定了种子的成活率,一旦掩盖不好,鸟雀会来啄食,或者种子掩埋太浅,种子发芽所需的墒情不够,都会影响到成活率。

6月是割草的季节,草地上青草已经长成,农奴便以长把大镰刀将其砍倒,晒干,运回领主家中储藏,当作牲口的冬季饲料。

8月是收获的季节,劳动最为繁忙。领主对农奴的劳役要求也大大增加,往往一周达4-5天,所以此时的劳役叫献工。即农奴的劳动是基本劳役之外的额外要求,是特殊的劳役。从理论上讲,献工是佃户对领主热爱而自愿奉献的劳动,所以被称为“爱的奉献”,但实际上带有更多的强制性。当然献工不仅限于收获时节,割草时节及其他相对较忙的时候,领主都会强求农奴的帮忙。献工与周工不同,它往往是有偿的。有时领主招待以淡啤酒或果酒,数量不限农奴可随意饮用,有时则只有清水供应,但一般都有肉或鱼,有面包、奶酪和蚕豆豌豆熬成的浓场,伙食比农奴自己家中当然要好。领主或者赐给一些衣物用品,或者采取一些奖励的方式,如帮忙领主割草,则农奴在劳动完毕时可带走一捆草,其多少以可用镰刀柄挑起而不拖及地面为度,若想多拿而捆草太多致使草拖到地上,则该农奴就失去了取走草的资格。一些地方还有所谓“疯羊”的游戏,即农奴劳动收割完毕,领主放出一只羊来,让其在一块空地上奔跑,农奴则随后追赶,若能在羊跑出该地块之前将其抓获,则羊归农奴所有。劳动之后能抓获一只羊对农奴来说当然是非常高兴的事情。农奴负担的劳役种类极多,下面这些名称可能会让你对农奴劳役的种类有一个相当的了解,如放羊、放牛、牧猪、为羊洗澡、剪羊毛、修理羊圈牛圈、修缮房屋马厩和谷仓、修筑道路桥梁、砍伐树木、纺织、运送干草木料石料柴火、轰赶雀鸟、为领主牧马遛马等等,法国某地农奴甚至要在半夜起来为领土驱赶青蛙,因为它们的叫声打扰了领主的清梦,真是无奇不有。

农奴的劳役数量一般认为每周3天,献工则更长,但实际情况因地区或其他原因而有很大地不同,欧洲大陆的北部以每周3天的周工为常见现象,南部则相对较轻。一般只有一家之长离开家庭的份地去为领主劳动,农奴的家人则仍然在自己的份地上进行劳动。但是由于生产的时间限制,领主对农奴劳役的要求自然会影响到农奴的生产与生活。并且,领主的劳役要求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即今天晚上还不知道明天早上干什么”。劳役是农奴最为繁重的负担,也最为农奴所痛恨,领主使用劳役也不是那么容易,且劳役劳动效率低下,农奴消极怠工的情形所在皆是,于是早在13世纪西欧各地已经出现普遍的劳役折算,劳役被折换为货币,英国13世纪货币地租已经占据主导。即使那些没有折算的地方劳役也在逐渐减轻。

除了劳役,领主还有许多其他的负担强加在农奴身上,如各种实物交纳和货币交纳,由于庄园的自然经济特征明显,领主或管家要从农奴那里索取几乎全部的生产与生活所需,如牛、羊、猪、鸡。鸭、鹅、黄油、奶酪、牛奶、鱼、谷物、面粉、面包、蔬菜、水果、蜂蜜、亚麻、木材、桶、锅、刀、剪、桌、椅等等。圣诞节交给领主一只鸡,复活节交给领主一些鸡蛋,或者领主家中有什么喜庆之事时奉献一些奶酪黄油、水果蔬菜,这在当时都是很常见的情形。有些习惯是征得大家同意之后才生效的,一般也不会太离谱。有些则是领主的独断专行,相当沉重,但已经形成习惯大家也只好服从,它们往往被人们称为“坏习俗”。如法国某地领主饲养了一只能,当地居民时常观看该熊的表演取乐,并不时投之以食物,后来熊死了,但征收所谓熊饲料的行为已经成为习惯,当地居民须年年交纳一年数量的食品,不过此时是领主要吃它。除了实物交纳,货币交纳也是农奴的沉重负担。一般是把应交纳的实物折合成货币,当商品货币经济有了相当的发展之后,货币交纳变得更为普遍。

有些义务可能来自领主的领主权,而不是根源于人身的依附关系或者土地的领有与耕种,即一定程度的超经济强制。禁用权是领主对地方上某些设施的垄断,是领主行使其政治权威的经济表现。领主控制了村庄中推一或者仅有的几座磨坊,村民就只好到他的磨坊中去磨面。其他人即使有能力建造磨坊也不被允许,那些在家中偷偷以手工磨面的人,一旦被查获,将被处以重罚。在领主的磨坊磨面须交出一部分谷物作为使用费,数量为1/20或1/16不等,这些使用费就是领主重要的收人。假如你想到其他村庄的磨坊磨面,而被抓获,则你的牲口和面粉都将被没收。再如面包炉是村民烤制面包的场所,只有领主才能设立面包炉,全村的人都须到他那里烤制面包,为此须向领土交纳使用费,一般是扣留一部分面包作费用。此外,榨酒器也是领主的禁用权所在。酿制葡萄酒所使用的螺旋榨酒器,只有领主能够设立,农民须到领主那里榨酒,当然须得交纳使用费。

教会的剥削也是农奴身上的沉重负担。什一税规定俗人应将收人的1/10交给教会,所以它征收的范围相当广泛,一般分大什一税、小什一税。前者有谷物什一税、牲畜什一税,后者有蔬菜什一税、水果什一税、家禽什一税,此外现金收入也要交纳什一税。除了什一税,教会还征收洗礼费、弥撒费、葬礼费等费用,还要求大家以捐助、奉献的方式不断交纳各种实物和费用,如教堂所需的帷慢、钟绳、圣像、烟台、净瓶等物事的添置大都由农民来承担。

农民家庭西欧家庭的发展史,简单地说,是从扩大家庭逐渐向核心家庭的发展与演变。早期无论贵族家庭还是农民家庭,其存在的形式都以扩大的家庭为主。一家之中,不仅几代同堂而且几支同堂,家中人口众多,这样的家庭真正可称为家族。后来扩大家庭渐渐变小,核心家庭则占据主导。

核心家庭的规模如何呢?一般学者的看法虽然略有差异,但大体上都认为,“父母和没有结婚的三个孩子”构成一个核心家庭,是最为常见的现象。影响家庭规模的因素是多样的,结婚年龄、生育率、死亡率、继承习俗等。在西欧农村,一个人没有土地就不能结婚。当时的土地继承有几种类型,一是长子继承制、一是幼子继承制、一是诸子分割继承制。分割继承制虽然在农民中很流行,但占主导的是前二者。一个小伙子总是期望父亲能及时分配或购买一些土地给自己,否则就要一直等到父亲年老退休或死去才能得到土地的继承。这就意味着他的婚姻将被推迟。女子同样要以获得土地或其他财产为结婚的基础,当时流行的陪嫁制度,要求女子必须有土地和财产,否则只能待字闺中。所以,农民第一次婚龄普遍较晚。英国一般农民男子为27~29岁,女子为24-26岁。这样就造成中世纪婚姻极为独特的一些现象和特征,例如夫妻年貌不相若,或老夫少妻或老妻少夫。伴随而来的是寡妇在婚姻市场的受欢迎,以及年轻男女在婚姻之外性关系的无法禁止。晚婚显然会影响到夭妻所生孩子的数量,中世纪晚期农民家庭的生育率一般都不高,尤其是贫穷的农民家庭妇女生育率很低。加上当时疫病流行、卫生保健条件极差,营养不良等的影响,死亡率极高,这些都使农民家庭规模受到影响。

婚姻是组成核心家庭的粘合剂。一般结婚后,孩子都得离开父母另组家庭,所以可以说每一桩婚姻都意味着一个新的核心家庭的组成。中世纪的婚姻不以爱情为基础,这在上层阶级中表现得极其鲜明,在下层农民中婚姻基本上也是如此。不过在农村,年轻人的婚姻不完全由父母做主,当时有这样的观念“只有下等人才自由选择他们的妻子”,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村婚姻的自由特征。农民可自由恋爱,甚至自己安排婚礼,有些地方存在着所谓的青年人俱乐部,在那里男男女女们可在舞蹈歌唱中完成他们的自由恋爱。由于婚姻的种种限制,婚外性关系在西欧各地农村都相当突出。许多年轻人婚前都有过性行为,甚至有不少的私生子,很有意思的是当时一个带着几个孩子出嫁的姑娘是很受欢迎的,因为孩子意味着劳动力。读一读勒华拉杜里描述的法国蒙塔尤村庄村民的性关系就可以看出,中世纪西欧在性道德上的控制与要求远不是那么严格。当地的谚语说:“古往今来都一样,男人总爱偷婆娘”,“远房堂姊妹,尽管一起睡”,真是够开放的。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单元,社会的关系在这里得到同样的反映。在一个父家长制的社会中,父亲是家庭的绝对权威,对父亲的顺从是孩子们的天职。不过在农民家庭中,父亲的权威不如贵族那么大,有些地方一家之主是由大家选定的,如13、14世纪之交,蒙塔尤的许多家庭是儿子当家,一位父亲这样抱怨,“过去,我儿子雷蒙常用褡链或提筐把食品送给异端派教长。对此,他从来不征求我的同意,因为他是一家之主。”另一位父亲则这样说,“我儿子不发话,我什么也不敢做。”可见家长与父亲不是同一的。

农民经济一个家庭就是一个基础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土地与家庭的结合构成农民经济的基础单元——家庭农场①。农民经济就是一种以家庭农场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它的发展受多种因素的作用与影响。份地或农场是农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家庭份地的大小在中世纪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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