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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 下(1 / 2)

?宗教裁判所的运作

至于神圣法庭的运作方式,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正如我们在

神圣法庭的人员设置中便能体会到的那样,神圣法庭对罗马法开创的西方法学

传统有所继承甚至有所发展,它的许多操作同当时世俗法庭的常规是衔接的,

我们完全可以在西方法律史的读物中了解和熟悉此类运作--它们的不少部分甚

至活化石般地残留在当代西方的司法制度中。

神圣法庭特色的是无孔不入的告密制度和触及灵魂的肉体刑罚,就是它们

规范和威慑着中世纪欧洲人的精神世界,就是它们铸就了宗教裁判所永远洗刷

不了的臭名。也许,告密制度在任何法律体制下都有其地位,但由于思想的隐

秘性,神圣法庭将它发展到了极致;在人类刑事实践从肉体惩罚转为心灵训导

--法国大思想家福柯对此有专门研究--之前,世界各民族历史上都有长期使用

身体刑的记录,但神圣法庭由于其审判对象的特殊性,发展出了自己的特色。

公元前十六世纪,陪葬在古埃及坟墓中的著名文献《死者书》便把间谍工

作描绘为危及灵魂的罪行;时到今日,间谍还是这个时代以及下个时代规模最

大的行业之一,而日常道德仍然谴责任何刺探他人秘密的行为。但是,神圣法

庭却在中世纪欧洲动员起全民规模的告密运动——这可以使我们联想起二十世

纪六十年代的中国;此间,侦探和出卖他人内心的信仰秘密成为了每个欧洲人

的义务,而且只有如此,他们才能获得生存和生活的必要条件。

基督教的告解制度---基督教的原罪理论特别是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的决

议要求信徒以痛悔、告罪和补赎的方式来取悦上帝和获得上帝的宽恕--为这场

告密运动提供了现成而有效的工具;痛悔可以彻底摧毁信徒的自我肯定,告罪

为告密提供了直接的渠道,补赎构成了告密的激励机制。秘密警察的本性决定

了宗教裁判员必须像老鼠一样在阴暗中活动,但是为了发动群众,他们有时也

不惜抛头露面。一般情况下如在神圣法庭非常设地区,宗教裁判员每到一地,

便在当地主教举行欢迎仪式上上布道,这种布道实际上是告密运动的一次誓师。

宗教裁判员开诚布公地说明他的使命,要求异端知情者在六十天内向他汇报异

端的情况--主要就是利用告罪忏悔的机会,知情不报者和不合作者将开除出教,

响应号召者将获得为期三年的免罪券。对于异端,宗教裁判员也表示不抛弃他

们,但要求他们立刻在半到一个月的‘仁慈期‘里主动投案,并供出同案犯以显

示诚意。宗教裁判员还在布道中说明异端的标志、特点和伪装,于是这次布道

还带有职业培训味道。

告密在神圣法庭的常设地区则周期为日常功课。在西班牙--那里是神圣法

庭的一个重灾区,复活节前夕是个鬼门关,人们必须时刻警惕着门外的动静,

每一次的敲门都足以让他们胆战心惊,因为告密风暴此刻正汹涌澎湃。西班牙

神圣法庭特别规定,每个教徒在大斋期--即复活节前的四十天--中的六天时间

内必须密告异端和异端嫌疑,拒绝合作者或错过期限者的信徒不得参加圣餐礼,

并注定受到革除教门甚至死罪的惩处。就这样,恐怖的氛围摧毁了社会成员的

安全感,而恐慌和猜疑的心理推动着一浪高过一浪的告密风潮,于是每个人都

可能由于邻居的道听途说甚至胡说八道而半夜三更被从床上拖出来,投进污秽

阴暗的地牢。--宗教裁判所对拘犯一直有数量上的追求,它可以借拖延侦查期

敛财,因为嫌犯坐牢的费用是自理的,就像当代某些国家的死刑犯得自己承担

子弹费那样。

任何动机的推究都带有心理还原的色彩;对于中世纪那场轰轰烈烈的告密

运动,我们并不能将参与其中者完全地归类为狭隘利己主义分子。果然,告密

活动必然最大程度地暴露人类的自私本性--这恐怕是人永远进化不了的心灵尾

巴;在中世纪,告密者中的许多难免是为自私本性所驱逐而买卖他人的思想隐

私以赢利,利欲之徒由于贪婪之心的不可遏制——觊觎他人的财产甚至可怜只

为了几文下酒钱,游手好闲者以之为里比多发泄的渠道,官运不济者恐怕难以

拒绝这种升迁机会的诱惑,胆小怕事者也许可能出于自救自保之下的无可奈何,

高尚如复仇之类则以之不露痕迹地借刀杀人。但是,正如当代政治学研究所表

明的,权力的有效维持不仅由于其体制自身的强制力量而且因为其意识形态的

纵深;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正是在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制度之外,展

开了对资本主义文化体制的剖析和抨击。毫无疑问,基督教正统的意识形态工

程虽然在中世纪后期受到了异端的挑战和冲击,然而瘦死的骆驼比马大,千年

基业的崩溃需要时间的积累,结果便是即使卑鄙如宗教裁判所的告密动员的活

动也能自然而然地获得正义、神圣和集体之类理念的辩护。手段的卑鄙经常为

目的的高尚所平衡;正在基督教正统意识形态的欺骗和诱导下,中世纪的许多

密告者在刺探或出卖他人时确实真诚地认为自己只是为上帝的事业尽点责,甚

至是为了拯救异端——免得他们死后永坠地狱。多么可爱的利他主义啊!结果

则是火刑柱上的烟尘竟弥漫了数百年之久。

为了告密活动的深入和持续,神圣法庭制定了一整套规章制度,其中的根

本原则便是"宁可错杀十万,不可漏网一人"。在神圣法*,被告和控告人

及证人互不见面,被告不得知晓告密者的姓名和身份;而当时世俗法庭从十四

世纪起便规定,被告有权力面对证人或证词,原告控告有误则得接受惩罚并赔

偿被告的损失。神圣法庭的告密者和被告密者不受职业和地位的限制,甚至连

在世俗法*不具法律地位的刑事犯都可充当控告人和见证人;曾经有规定说

只有年满十四岁的少年和年满十二岁的少女才能成为控告人或被告人,但实际

执行的情况是令人沮丧的。异端一旦受控告——控告有两人作证便成立,即使

表示悔改,也必须出卖他的同谋、朋友以及其他疑犯,任何的推诿迟疑都可视

为忏悔不彻底的表现。告密者不得撤回证词,否则以异端同谋犯论处。真是专

业水平!中世纪的思想警察们充分地估计到了思想的隐秘性,因而将其情治系

统造就得如此细密和严谨以不放过任何捕捉异端的可能。

当人们以"黑暗"来命名欧洲的中世纪时,其意味主要落实为人类精神在

那个时代的萎缩和委琐;但是,责怪那个时代的人们真是一种残酷,因为正如

我们所见到的,他们所面对的情治系统强大和严密得足以让任何良心发颤。盘

点一下宗教裁判所的累累战果的话,我们可以发现,一开始的受害者是可能货

真价实的异端,然后是异端的嫌疑,再以后便是莫须有了;宗教裁判员总是对

形势持悲观的看法,在他们的眼里,异端的存在并非是有还是没有的问题而是

发现或者没有发现的问题--平心而论,也确实很难保证一个并非白痴的人没有

一点的见解独特或一时的心灵发挥。也正因为如此,在全社会的揭发和自我揭

发之下,中世纪欧洲社会陷入了人人自危的局面并最大程度上遏制精神的自由

和创造;如果无所不在的监控和生死难卜的惩罚本身便是令人发指的恐怖,那

么思想的所谓罪行--在中国即"腹诽罪"--因其界限的模糊及定罪的随意而平

添更多的恐怖特别是心理上的恐慌。

关于这次告密运动的牺牲者,最保守的统计也显示有几百万之多;联想一

下欧洲当时的总人口数,如在十四世纪中期黑死病流行前欧洲人口只徘徊在六

千万至八千万之间--黑死病随后就消灭了欧洲近三分之一的人口,我们应该震

惊于宗教裁判所的这一辉煌战果。一个统计数字显示,从十五末世纪到十九世

纪初,宗教裁判所以传统异端罪便正式处罚了三十四万名被告,共有三万余人

被押上火刑柱。女巫也是宗教裁判所重点打击的一种特殊异端,她们牺牲惨重,

其受迫害总量的估算起码几十万甚至高达几百万,有些地区一年内受审判的女

巫数竟占人口的百分之一以上。再举一个宗教裁判员的个案;托尔克马达,西

班牙第一位宗教裁判所大法官,他在十七年的任职期间,有一万余人因异端罪

被他判处火刑,另有近十万人被判处其他刑罚,其中还不包括对死者或缺席者

所作的近七千件象征性火刑判决。

自然,出于高尚或不高尚的考虑,异端嫌疑犯即使被捕,面对宗教裁判所

精致而科学的审讯手段,也并非个个竹筒倒豆子,大包大揽地接受对他们内心

世界的种种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宗教裁判所的另一条撒手锏立刻脱手而出,

这就是其触及灵魂的肉刑制度。

虽然神圣法庭的辩护士们在肉刑使用的使用问题上总是闪烁其辞,但是我

们清楚地发现,宗教裁判所不仅存在大量使用肉刑的事实,而且精神审判的特

性也决定了它必然依赖这种血腥的手段。首先,由于思想区别于实在的特异性,

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必然特别地重视口供。在中世纪,除了思想家异端可能拥有

事实的证据如书籍或手稿外,宗教裁判所对其他被告的控告只能基于他人的描

述和自己的承认之上;例如神圣法庭一开始的逮捕程序——这实际上是对异端

的定罪过程,宗教裁判员凭借告发者的口供便对异端嫌疑犯立案,然后传讯可

能的证人、收集嫌犯的背景材料并与其他宗教裁判所交换该嫌犯的信息--幸亏

当时尚没有计算机联网,这些口供材料只要经鉴定人认定后便可实施逮捕。其

次,宗教裁判所的审判嫌犯一经逮捕,他的异端罪名已经铁板钉钉不容争辩了;

神圣法庭对它的被告一律作有罪推断,它的兴趣在于如何让异端分子痛快淋漓

地悔悟而非纠缠于异端嫌犯有没有罪的问题--任何有利于被告的证词都可由于

包庇的怀疑而遭到拒绝,宗教裁判所怎么可能错误呢?另外,宗教裁判所将它

自己同一个神圣的目的相联络,这就决定宗教裁判员能够毫无顾忌地动员一切

可能的手段;事实上,为了维护"神圣"的正统教会,宗教裁判所不惜任何代

价包括欺骗和威胁在内,刑讯逼供在其中也只不过是方便法门之一而已。

应该说,宗教裁判所一开始在肉刑使用问题上有过犹豫和不安,毕竟肉刑

制度的残酷和暴虐离教会所标榜的仁慈和人道太远了。但是,1252年,教皇英

诺诚四世在现实的利益和抽象的良心之间作了一番抉择后,还是咬咬牙在其著

名的《论连根拔除》通谕中,命令宗教裁判员对异端嫌疑犯用刑,"用暴力强

迫一切被捕的异端者",迫使他们像窃贼揭发其共犯那样供认他们罪行,只是

以不残肢体和保存生命为限,从而正式且堂皇地开始了宗教裁判所用拉肢器和

红铁烙打击宗教异议分子的丑恶历史。一般认为,英诺诚四世的通谕是宗教裁

判所体系的最后定型;其中,肉刑的合法化与制度化又是关键的因素。

在此后的岁月里,梵蒂冈的精神统帅们也每每面对肉刑使用所带来的普遍

责难和批评;但是,他们显然从肉刑使用中尝到了甜头,尴尬自然难免,对异

端嫌犯摧残和折磨却一如既往,最多只不过假惺惺地强调了一下用刑的"公正"

和"温和"如只能用刑一次之类。这种强调的虚伪性实在不值得一评;所谓的

"温和"和"公正"是抽象而模糊的,宗教裁判员完全可以像揉面团那样随意

地变化出各类的形状:如果嫌烙铁和鞭子在嫌犯皮肤上留下的花纹不太雅观,

那么他们可以使用水刑,让慢慢地注入水牢的水漂白囚犯的身体总可谓温和了

吧;只用刑一次也行,他们可以将用刑分阶段地在一段时期里循序渐进地完成,

至于被告翻供,那就更有罪犯"重陷异端"的理由重新作业;不要遑论什么"仁

慈"和"公正",它的解释权就在宗教裁判所手上,罗素有句话可为注解即"宗

教裁判所的残酷有可能一度是出自有利于它的受刑人的考虑,因为有人认为尘

世间的短暂痛苦可以使灵魂免受永下地狱的劫难。但是,实用的考虑无疑常常

强化了审判官们的虔诚心愿……"(罗素,《西方的智慧》198)。

当然,宗教裁判所的用刑也有其一定的程序;在我看来,这些程序再好不

过地说明了神圣法庭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的虚伪。宗教法庭的目的在于让被

告屈服和忏悔--相比于不太识相的屈打成招者,天主教会更需要自觉自愿屈服

于其淫威的的可怜虫;所以,宗教裁判员在将异端嫌疑犯交给刑吏前是预先通

知被告的,"我们决定、宣布并决心在某日和某时对您用刑",并将各种刑具

及其功用如实介绍一下。这也许就是宗教裁判所所谓的仁慈和公正,也就是说,

如果其他方式如欺骗、恐吓与威逼能够奏效的话,宗教裁判员也舍不得随意地

撕去多年以来一直贴在正统教会脸上的那层仁慈。但是,假如异端嫌犯再不回

报宗教裁判所的这番苦心,或者他的回报没有达到宗教裁判员的期望值,那么

刑具的机械力量将毫不客气地关怀和照顾异端们的灵魂,虽然宗教裁判员那时

也依然能够和颜悦色--天主教的教士们在任何时候都能堆出他们那种职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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