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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章 修订律法、纸和活字印刷(1 / 2)

回到咸阳宫后,我就让岐绾把整套《秦律》拿了过来,虽然以前我的书房就放有《秦律》,我也经常看,但真的逐一讨论起来工作量还是很大的。

岐绾从第一条开始念,念完后我若无异议便进行下一条,若有异议则当场与李斯、冯去疾、冯劫、蒙毅三人商议。

当念到:“非所宜言,谤人者,笞之;谤官吏者,弃市;谤国者,族之。”

我示意岐绾停下,皱眉道:“诽谤人鞭笞,没有问题。诽谤官吏就要弃市、诽谤国家就要诛族,是否太过严苛了?而且此罪太过宽泛,若是有人故意以此坑害族人,该当如何?”

李斯在刑律方面最有发言权,回道:“禀陛下,此律当合私斗、叛国、巫蛊等罪名共同使用,不可单独判决。”

“以陇西今春发生的一起私斗为例,有犯人告另一犯人诽谤投毒。查实之后,则被告犯人除犯私斗之罪外,另犯非所宜言之罪,其余人等则只触犯私斗之罪。”

我恍然大悟,历史上胡亥那个混账直接给儒生定这个罪名是在滥用刑罚啊。

我答道:“既如此,还是明确为好,以防审案官员断章取义。”

随后又念到:“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

我再次询问李斯:“这一条是上次修改徭律后一起修改的吗?”由于事情太多,且跟李斯说的也比较明白,修改后的徭律我只是大致看了一下,没有仔细看每一条。

李斯回道:“禀陛下,此律自《秦律》成文后便未作修改。”

我心中暗道:‘看来史书上陈胜吴广起义时说的‘失期当斩’是忽悠人的了。想来那些戍卒常服徭役,不可能对徭律不清楚,本来是处罚两副甲胄,却仍然未作反对,与陈胜吴广一起造反。’

‘一是说明此时的《秦律》到执行层面可能已经是一纸空文,二则说明百姓的积怨已经达到极限,明知陈、吴所说是假也都选择了就坡下驴。’

我示意岐绾继续。

————

将所有《秦律》过了一遍,整整花掉了三天时间。

然而令我惊讶的是,听完李斯的解释,我发现除了之前改过的徭律,竟然没有一条是需要修改的。

要么是延续了两千年封建王朝都在使用的律令,要么是最为适合当下秦朝的律令。

而且所涉及到的场景也比较全面,连如何进行统计报告、统计程序、管理制度都有详细规定。除了商业类比较缺少,毕竟在此时还不宜大力发展商业,百姓连肚子都填不饱,商业怎么可能繁荣。

我不由得沉思起来,好像还真是,后世一说秦法严苛就会举例徭役,徭役存在的问题也是最大。

现在徭律已经改完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最好还是不要动《秦律》了。

我有心将自商鞅变法之后就一直在施行的军功爵制改为农耕爵制之类的。此时的秦国已再无大规模征战,若是一直施行下去,必然造成阶级固化,平民再无上升途径。

只是田亩清查一事我已经大大得罪了贵族,若是此时更改军功爵制,恐怕将激起叛变。

古人有云:治大国如烹小鲜。人若改常,非病则亡,国家更是如此,大刀阔斧地改革历来都有极高的风险,近的如韩国变法、远的有王莽新政。

无奈,我对李斯说道:“是朕想得太复杂了,原以为《秦律》较为严厉,没想到……真的让父皇说中了,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以前哪里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冯劫应道:“陛下不必妄自菲薄。有人谤我大秦是苛政,实则是有时黔首不甚了解《秦律》导致触犯律令。”

“比如‘刑弃灰于道’一条,对于久居城池的人来说不可能不知道,也不会故意去触犯。可若是一个乡野之人呢,可能无意间或是习惯性使然就触犯了。因此不是《秦律》严苛,实乃黔首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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