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宇坐上了法庭。
这次呢,与以往不同,属于银行自诉。
因为没人能弄清楚,许震到底是属于什么罪名。
上诉人及被告许震,及代理律师马永清。
原告银行代-理律师卢文则。
双方到庭,各自将资料-呈送给了刘宇。
刘宇看过之后,开口说道。
“请上诉人或代理人陈述上述请求。”
马永清站了起来,开口说道:“审判长,银行方面指控我当事人盗窃金融机构一事,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一审量刑过重,故我当事人提起上诉。”
“我当事人取款,银行应负有主要责任,首先,银行作为监管部门,作为ATM机的运营和保管部门,在明知泉山路47号ATM出现故障,却因为周六周日不上班,而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贴出禁止使用标识。银行方面的放纵,应该能够预期到可能发生的意外,故银行应对此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不应追究我当事人之责任。”
“其次,我当人从第一次取款到最后一次取款,总共间隔23小时,这是一个足够给银行反应的时间,但是他们并未及时作出反应,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也可视作银行默许。”
“另外,银行与储户有约定,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这个约定,应该是基于双方对等,而并非银行单方面获利,所以在银行本身对ATM机故障有所预知的情况下,未停用此ATM机,便可视作默许此类事情发生,出门概不负责,便可视作我当事人没有偿还钱款义务,故我当事人无罪!”
刘宇点了点头,转头看向银行方面:“被告代理律师请做陈述。”
银行代理律师庐文则站了起来,说道:“银行ATM机出现故障,因为故障并非一定会被利用的漏洞,基于对储户的信任,银行并未停止其使用。”
“但是,如果说,我家门没锁,就代表可以随便让人进来拿钱吗?这肯定是不行的,被告许震作为一个认知能力正常的成年人,他应当知道,他银行卡里只有2他在第一次取款前,也查询过余额,因为多输入了一个零导致其发现ATM机故障,第一次取款后再次查询,发现余额至少了1元!这时候他理应向银行进行报告,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在这之后,他连续取走卡内余额,并且每次都已超出卡内余额的金额进行取钱,其主管故意上已经构成了盗窃金融机构罪,而其连续取钱2法获利2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影响,当收到我银行电话通知时,其更是携款潜逃,拒不还回其不当得利,其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罪,并且态度恶劣,至于钱款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这种条款本身就是无效的,只是对银行客户进行一种提醒。希望审判长对许震予以严惩。”
事情到这里也算是理出了一个思绪。
说白了就是到底算是什么罪呢?
首先就是关于盗窃的认定。
在刘宇看来,这件事情,你要是说盗窃吧,也可也不可。
各有原因。
首先,虽然银行律师举例举的不错,但是话得分两头说。
毕竟银行有责任在先。
不过呢,他也没开口,而是继续转向马永清。
这个基本上就是交给双方了。
看谁辩论更加合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