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4章(2 / 2)

但是呢,想要购买这种房子,有一个要求,就是必须是苏海市本地户口,并且年收入在规定的水平线以下。

可是问题出现了,因为经济适用房建的位置呢,选择在了相对较为偏远的地方,所以当时很多苏海市市民看不上这样的房子。

当然,这种房子的价格也的确相对便宜。

便宜的东西,总是有人想要买的。

所以出现了不少外地人,或者收入超出水平线的人,想要购买。

有些人是为了居住需求,有些人是为了投资。

这些人怎么办呢?他们找了一些符合购买条件的苏海市本地人,或许是自己的亲戚,又或者是自己的朋友。

借着他们的名义买下了房子!

但是根据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内不准上市,也就是说,虽然出资人买下了房子,但是房产落户还是要落在出名人的身上。

本来呢,也是相安无事。

可是五年中,随着城市建设,那些原本便宜的经济适用房,价格也越来越高。

这时候,出资人和出名人之间,就产生了一些纠纷。

说白了,就是出名人往往都后悔了。

很多人就是这样,利益之前,便不顾当初的约定。

于是,有的出名人选择了起诉!要求出资人腾房!

有的出资人也选择起诉,要求出名人过户!

魏肃说道:“上个月初院判罚了一起案件,他们支持了出名人反悔的请求,要求出名人退还房款及利息,而房屋产权则归出名人,毕竟按照规定,他们之间这种交易本身就是不合法规的。可是问题同样出现了,现在出现了大批出名人进行起诉,而同时,我们也必须考虑,虽然这种交易不合法规,但是本身出资人也的确是出了钱财,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判罚,才能尽可能的公正,尽可能维护双方利益。”

在场法官都皱起了眉头。

这件事情可没那么简单,可能在大部分眼中,谁出钱就应该是谁的。

但是在这种房产纠纷中,不能一概而论,因为什么呢?要知道,经济适用房在价格上有一定优惠,又在购买资格上有所限制,本身出资人是没有资格购买的。

可他们现在买了房子,也就是说,出资人是借着出名人的名头,才能买下房子。

但是要说给出名人,那对出资人又不公平,五年之间,房产价格可能涨了十倍不止,这时候,你按照五年前的房价把购房款退回,人家上哪里再买房子呢?

毕竟钱还是人家出资人掏的。

但是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朱。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说,大部分情况下,房屋产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如果依法判处,就是这样。

许多时候大家都觉得依法判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并非那么回事。

就以这种情况来说,总不能完全不顾出资人的利益吧。毕竟当初出资人和出名人也是有所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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