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完魏肃的话,在场的法官们都思量起来。
这种问题,不是单一性问题,需要考虑的方面很多。
魏肃看向在场众人,说道:“今天呢,咱们便要商讨出个议程,看看这些案子到底该如何处理。”
这时候,有法官说道:“根据现有法规来看,应当还是出名人更加占有优势,毕竟双方的协议是无效的,我看,还是应当支持出名人的提议。”
但是立刻有法官提出不同意见。
“出资人可是实打实的掏了钱,双方可以说是共同违反规定,如果我们完全倒向出名人,那造成的社会影响可就太恶劣了,到时候肯定会造成大面积的毁约要房,肯定会引发严重的矛盾冲突,毕竟这不是一方的责任。”
“可如果支持出资人,等于默认双方非法协议有效,将来遇到宅基地买卖该怎么办?非法合同该怎么办?这个口子开了,将来更加难以裁定,法规就是法规!”
争论点来了,可以说各有各的担心。
很多人觉得法官,就应该按照法规办事。
但是当法规应用到了实际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
比如宅基地非同村之间买卖是被禁止的,一方买下之后,没有办法过户,而一8拆迁等事情,往往利益纷争,双方就会翻脸对簿公堂。
在这个时候,法院往往是会判罚宅基地原所有者退还买卖款项,而所有权还是会判回给宅基地所有者。
为什么呢?因为双方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
但是如果现在来认定为这种购置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有效,岂不是在鼓励这种行为?
也与法规相冲突。
讨论陷入了僵局,没办法。
如果完全按照法律法规,那出资买房的人,就要吃大亏,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买上房子,可能是奋斗了半辈子的结果,如果就这样让他们丢了房子,那到时候会出现多大的问题,简直不敢想象。
肯定会有人做出过激行为。
但是同时,如果支持出资人,那就要考虑对类似合同无效案件的判罚。
老百姓之间,非法合同这种事情多了去了。
私下交易宅基地,土地等等行为都是屡见不鲜,什么借名买房借名买车 。
实际上在这种人情社会中,很多时候这种事情都不能杜绝。
如果违法了法律法规,等于告诉所有人,违法合同也有效。
可能很多人会觉得,有效就有效呗,你情我愿的。
话可不是那么说的,要知道,国家出台规定,自然有出台规定的道理。
违法合同的有效,那么宅基地和土地就等于变相可以交易,那么与国家基本法规就会产生冲突。
而且可能会滋生大量的非法合同,诈骗合同。